強制驗窗計劃規定樓齡達 10 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 (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 的業主, 如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如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強制驗窗計劃概要
在香港,樓宇失修是存在已久的問題。舊樓欠缺愛護及妥善維修保養,會對居民和普羅大眾構成威脅。
為切實處理香港樓宇失修的問題,強制驗窗計劃及強制驗樓計劃已於 2012 年 6 月 30 日開始全面實施。
目標樓宇的揀選
每年被揀選的目標樓宇,會包括位於不同地區內不同狀況及樓齡的樓宇。
當局已成立選取目標樓宇諮詢委員會 (諮委會),成員包括專業團體、相關非政府機構、物業管理專業人士、區議會及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就強制驗窗計劃的目標樓宇事宜向屋宇署提供意見。
揀選目標樓宇的準則包括根據全港18區內合資格的樓宇數目的比例分配,並會考慮一些相關的因素,包括:
一般而言,較舊而又缺乏管理及維修的樓宇,其公用部分及外牆會出現較多失修及破損的狀況。
考慮到一些毗連繁忙交通及人流暢旺地區的失修樓宇會對公眾產生較高的風險,這些樓宇亦可獲優先考慮揀選為目標樓宇。因此,一些樓齡較新的樓宇亦會在計劃進行的初期便被揀選為目標樓宇。
樓齡是按建築事務監督發給該樓宇的佔用許可證發出的日期起計算。
在法定通知獲遵從後,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在該強制驗窗通知的日期後的 5 年期屆滿前,就同一窗戶送達新的通知。
強制驗窗計劃
強制驗窗計劃規定樓齡達 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 (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 的業主, 如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如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樓宇公用部分的所有窗戶 玻璃百葉窗 公用樓梯的窗戶
窗戶的檢驗
在強制驗窗計劃下,檢驗須涵蓋所有窗戶及玻璃百葉窗, 包括個別私人處所及樓宇公用部分的玻璃牆。然而,室內的間隔玻璃嵌板及地下舖面的櫥窗並不是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所涵蓋的窗。另外,幕牆屬於強制驗樓計劃, 而不屬於強制驗窗計劃的範圍。
合資格人士須按樓宇建造時及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時的設計標準及作業守則,以及樓宇因應《消防安全 (商業處所) 條例》及《消防安全 (建築物) 條例》的實施而進行改善工程後所達到的標準作為檢驗準則。
檢驗和評估時須注意的地方
注意事項
根據強制驗窗計劃,欠妥的窗戶組成部分如影響窗户安全,一律須予以修葺或更換。對於那些不影響窗户安全的窗戶組成部分 (例如防水密封劑、防水墊條 / 膠條等),它們並不是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所涵蓋的範圍。如果那些窗扇膠條因老化可能引致窗戶開關不順暢,甚或出現滲水情況,合資格人士可建議業主在修葺窗戶時一併修補欠妥的非結構窗戶組成部分。就此,合資格人士應告知業主哪些修葺項目因關乎窗戶安全而屬於在強制驗窗計劃下必須進行的,以及哪些修葺項目是他建議進行的。
衰壞 / 欠妥的窗戶組件的例子
抽樣審查
屋宇署會抽樣審查合資格人士提交的檢驗及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確定有關的檢驗及修葺已按照法例及屋宇署發出的指引進行。
如發現有服務提供者有違規情況,屋宇署會考慮向其提出檢控及 / 或採取紀律行動。